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婦女權益保障面臨新情況新挑戰(zhàn)。在生活、工作中,女性朋友們可能遇到過以下糟心的問題:單位少發(fā)生育津貼、公司以休產假為由扣減福利補貼、面臨家庭暴力束手無策......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說法,講解我國關于婦女權益保障的最新規(guī)定,用法律維護“她”權益。
據了解,王女士2015年入職潤潤公司(化名),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4月8日休產假。王女士2018年度稅前工資及獎金總額共計258709.7元。經社保經辦部門審核,產假期間社?;鹨蚜兄蛸N29229.2元,潤潤公司扣除部分2019年12月代扣代繳社保公積金費用(個人負擔部分)979元后已向王女士支付;潤潤公司曾向王女士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間部分工資,每月數額均為554元,未支付王女士2019年11月、2020年4月休產假期間工資。2021年3月王女士離職,其以要求潤潤公司支付產假工資差額為由提起仲裁申請,后不服仲裁結果,訴至法院。
潤潤公司辯稱,生育津貼已照常支付給王女士,并沒有因產假而降低其工資標準,公司已通過提高年終獎數額的方式彌補了生育津貼的差額部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潤潤公司曾向王女士支付部分產假期間工資,但該數額低于法定標準,理應予以補足。潤潤公司提出的其已通過提高年終獎的方式彌補了產假工資差額,無需再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的意見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法院最終判決潤潤公司向王女士支付產假工資差額71320.04元。宣判后,潤潤公司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介紹,該案涉及的生育津貼是對職業(yè)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女職工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若生育津貼低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向職工補齊,高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允許克扣。
法院提醒,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施行生育保險制度,國家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益。職工如果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可到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部門查詢;若因此產生勞動爭議,應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