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省糧食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顧艷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顧艷華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顧艷華挪用公款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對其貪污、受賄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顧艷華(資料圖)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顧艷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貪污公款13447萬元;2008年至2021年,顧艷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省級儲備油承儲指標獲得、儲備庫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89萬元;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間,顧艷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200萬元。

西寧中院認為,被告人顧艷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單位及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謀取個人利益,伙同他人挪用公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對其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顧艷華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22年3月23日消息,顧艷華被查;2022年9月30日消息,顧艷華嚴被開除黨籍。


經(jīng)查,顧艷華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紀法底線失守,罔顧糧食安全,背棄職業(yè)操守。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安排,違規(guī)公款吃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guī)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縱容默許下級單位違規(guī)設立“小金庫”;生活上追求低級趣味,熱衷于貪圖享樂,借賭斂財。將黨和國家賦予的權力當成攫取私利的工具,靠糧吃糧,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個人決定將公款挪作他用。


顧艷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zhì)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中共青海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青海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顧艷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guī)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顧艷華出生于1961年,長期在青海省糧油系統(tǒng)工作。曾任:青海省貿(mào)易廳糧食業(yè)務處副處長,青海省第二面粉廠黨委書記兼副廠長,青海省丁香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青海省貿(mào)易廳總經(jīng)濟師,青海省糧食儲備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等職。


2000年7月,他任青海省糧食局副局長,2004年起,他一直擔任青海省發(fā)改委黨組成員、省糧食局局長,直到2021年11月退休,連續(xù)當了17年青海省糧食局局長。